【蘋果iTunes 遭判侵權 須賠償167億元】
國際中心/綜合報導
美國德州聯邦陪審團24日判決蘋果公司(Apple)因為iTunes軟體侵權,需賠償快閃記憶體業者約5億3,290萬美元(逾167億台幣)。
一家名為Smartflash的企業2013年控告蘋果公司的iTunes軟體侵犯專利,這項專利涵蓋透過支付訊息規定儲存和管理存取資料的可携式載體。
Smartflash根據蘋果公司銷售使用iTunes的iPhone、iPad和Mac電腦等裝置獲利來計算,要求賠償8.52億美元的權利金損失。不過,蘋果堅稱Smartflash的權利金損失最多僅450萬美元。
這是蘋果電腦近年來第二度被判決須賠償業者損失,在2012年也曾被德州聯邦法院裁決侵犯VirnetX專利權而被判賠3.68億美元。不過聯邦上訴法院後來否決這個賠償金額,因為認定其金額計算上有錯誤。
針對判決結果,蘋果公司發表聲明稿表示,「拒絕支付Smartflash一毛錢,因為蘋果的員工花多年時間來創新意念。」根據法新社報導,蘋果25日表示,將對此案上訴。
Smartflash過去也曾控告過韓國三星電子、台灣宏達電與谷哥等科技大廠侵犯其專利權。
引用:http://n.yam.com/nownews/interna ... 2015022688493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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